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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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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西电大发〔2020〕15号

 

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4〕198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16〕57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发〔2019〕48号),并参照教育部有关高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加强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行前必须填写《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出差申请审批单》(见附件4),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程序,出差审批单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正校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结合我校实际,“其余人员”乘坐飞机,按照机票费用(含飞机票价、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 与出发地与目的地最短距离的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比较(不通高铁按火车硬卧比较),从低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出差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通过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公务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如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同时刻同航班舱位机票价格截图,证明公务机票渠道外购票时点价格低于同日期、同航班舱位公务机票价格的材料,作为报销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出差人员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余区(县)按照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8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等有关文件和住宿发票,提供的住宿发票上应注明天数和标准。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区县(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按照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向接待单位或伙食提供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票据,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原则上不超过伙食补助费当日补助标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赴市内各区县(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并索取票据,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原则上不超过市内交通费当日补助标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公务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公务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机票、车票丢失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无合理理由,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探亲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结束后,报销探亲差费时,先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签字,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探配偶的职工报销时还需配偶方出据探亲待遇证明。

第二十五条  探配偶及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按最近路线报销硬座火车票或汽车票,中转只报一天的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按最近路线报销硬座火车票或汽车票,中转只报一天的住宿费。往返路费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  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和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父母、探配偶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擅自绕道、未按期返回,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三条  如会务费、培训费超出了通知标准的,报销时须附主办单位(即发出通知的单位)的书面说明,否则,按原通知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2.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

      3.市级机关市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出差申请审批单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北京市

650

500





100

天津市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00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100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450

420

20%

100

上海市

60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00

宁波市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00

厦门市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00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10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100

深圳市

550

450





100

广西(南宁)

470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100

重庆市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120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120

宁夏(银川)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20


 

附件2

市级机关省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 元/天.人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1

西安市

460

350

80

2

咸阳市

320

260

80

3

铜川市

300

230

80

4

宝鸡市

320

260

80

5

渭南市

300

260

80

6

汉中市

300

230

80

7

商洛市

300

230

80

8

安康市

300

230

80

9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附件3

 

市级机关市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 元/天

项目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


正校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300

180

80

50

备注:市内出差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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