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支撑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包含:各处室、各直属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网络机房、智慧教室、智慧学习体验中心、云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实验实训室等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配发、维修、报废等相关工作。教学仪器类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配发给本部门的所有设备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须确定一名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负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办理部门内部资产的申请、调配、核查、报废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立本部门设备台账,对设备的分配、维修、调配、报废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负责有关资产的档案管理(包括台账、各种审批后的申请复印件、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负责本部门耗材的申请、更换、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 配发至各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部门人员在调离原部门时不允许带离设备。部门负责人因工作调整调离原部门时,需会同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以及新的部门负责人三方共同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签署设备移交单。
第七条 学校任何个人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设备的调整更换和外借。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学校专业设备,须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到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并按相关制度执行,按期归还。
第八条 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每学期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实地巡检。巡检的主要内容有:教学仪器设备变更情况,设备使用、受损情况,了解工作和教学方面的需求,对存在问题汇总统计,对技术人员进行常规业务培训,对不产生维护费用的技术问题进行维护和指导,填写巡检表且被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对巡检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第四章 设备维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申报。通过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及时联系厂家或第三方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设备维修前由各部门填写《西安电大设备维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组织维修。同时将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和故障原因做好登记。
第五章 设备损坏责任认定及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由以下几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认定为主观原因: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工作失职、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 下列几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组织的鉴定,认定为客观原因: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的损坏属不可预见;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由于其它不可抗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十三条 由于主观原因(具体参考第十一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维修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由于客观原因(具体参考第十二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所在部门不承担责任,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四条 单次维修金额不得超过设备原价值的30%;超过原值30%或单次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需及时填写情况说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后实施并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费报销由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专人负责,报销时提供账目发票、维修清单及维修合同,按照报销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西安电大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及验收表》
2.《西安电大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护日志》
3.《西安电大教学仪器设备巡检表》
4.《西安电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