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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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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西电大工字〔20205

 

为规范我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使学校工会更好地组织和服务教职工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工会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预算管理,确保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强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努力做到经费使用合理,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用于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学校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次。

学校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慰问支出等。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学校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学校工会会员符合国家政策的结婚,为表示祝贺,可发给慰问金300元。

学校工会对女职工会员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含二胎)的,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学校工会会员去世,前往慰问,给予慰问金1000元;会员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酌情前往慰问,给予慰问金500元。

学校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

学校工会会员退休,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不超过300元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二)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关系咨询活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安全和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工作、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学校工会会员因重大疾病或家里遭遇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时,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5.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工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学校工会每年可为在职教职工会员购买不超过150元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及《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等。

(三)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用于开展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学校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方面发生的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教学创新、教师赛教、岗位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奖励办法经相关程序制定。

4.其他业务支出。

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我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

学校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工会小组长)发放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0元。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三、工会经费管理

1.学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为教职工当好家。

       2.学校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工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提出意见,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党委会报告后,由财务处编制。

       3.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预算内的各项支出,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由工会主席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4.各项开支要按预算控制。特殊情况确需超出预算的项目支出,须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5.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控制在校工会规定的经济指标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

 6.购物金额较大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物发票上应开具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细目,购物要优质,做到账物相符,手续清楚。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7.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外出活动,需备用现金时,须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报账结算。

 8.学校工会一切收入和支出,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存款。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等费用。

 9.校工会经费实行一年一审制,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时间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审查内容包括当年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经费使用等。审查结果向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工会2014416日印发的《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工会委员会慰问教职工会员管理办法》(西电大工字〔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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