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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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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西电大发〔2020〕33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为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规范管理,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西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发〔2014〕10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市财发〔2014〕34号)、《西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财发〔2014〕6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加油费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管理原则。坚持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保证“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一经批复不得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四条    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费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严格审核报销手续。财务处报销时应当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总额。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均由后勤保卫处统一按照规定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九条    严格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更新年限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确需更新的,由后勤保卫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第十条    严格公务车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学校业务性保障、离退休干部紧急事项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机制。学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加油费和其他相关支出,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纳入部门预算。后勤保卫处应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    严格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公务车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不得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根据派出单位所致公函内容、行程及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饮酒,同城之间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其他管理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数。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公开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实行分管校长签字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职能分工,财务处、办公室、后勤保卫处按照规定做好“三公”经费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规定负责“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编制、报送及公开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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