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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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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贯彻《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为加强我校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 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继续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对有效实施采购与付款业务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四条 学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与岗位责任制的职责权限,确 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与监督。

第五条 采购与付款不相容岗位工作序列:

采购与审批—询价—确定供货商—采购合同的订立—审计—采购—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

学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询价。确保供货商、采购、验收、付款审批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不相容工作环节。

第六条 学校在实施教职工聘任制时,应选聘合格人员任采购和付款业务岗位,并根据具体情 况对采购与付款业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请购  审批  授权

第七条 学校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和类型,确定部门归口授予相应的请购权。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业务纳入学校本年度预算管理,对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申请权的部门严格 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采购项目,校长或相关会议对申请需求进行审核后再 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九条 学校对重要或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 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学校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各工作环节设 置相应完整的工作制度,订单合同、验收记录、入库凭证、采购发票及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

第四章  采购  验收  付款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 采购过程透明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物品性质及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采购物品的采购应采取订单采购 或合同供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可采用直接购买方式,但应经授权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 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专人 对所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如验收过程中 发现异常情况,若无明确答复可暂拒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 定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在办理付款业务时一并对订单合同、购货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 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合法订单合同,办理预付款和定金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依据有关授 权人审批,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规定办理应付款项。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对采购与付款控制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纪检与审计人员职责,定期不定期 进行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内容: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是否有越权审批行为; 相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应付款和预付款支付是否正确合法等。

第十九条 对采购和付款各工作环节出现人为失误,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依据学校相关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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