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安开放大学官方网址!
服务咨询    |    校长信箱    
您所在的位置:》详细信息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回避制度(试行)
    2020-05-05
文章浏览数: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回避制度(试行)

为保证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第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问题专项整治
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专项整治举报电话
029-83233187; 18991866411
设计与维护:西安开放大学现代教育技术处
技术支持:029-83233135
总访问人数:
今日访问人数: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1号
陕ICP备08005925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