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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试行)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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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在涉密文件和信访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确保信访件的公正处理和涉密文件、信访资料的安全保管,制定以下要求:

第一章  文件保密

第一条  接收保密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当的呈送处理。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条  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文件办完后及时清退。密级文件的保管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调取使用后及时入柜加锁。要经常检查平时使用的密级文件,严防丢失。

第二章  办案保密

第三条  对查办信访件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材料、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第四条  不准泄露、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五条  办案人员对与自己无关的案件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第六条  不在公共场所研究讨论案件内容和情况,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第七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第八条  涉及信访案件信息的电脑必须设置密码,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

第九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所有资料编制目录登记、整理成册,然后编码归档。

第十条  非管理人员查阅信访案件卷宗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其它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和信访件办案人员在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公开案情或保密内容。

第十二条  涉密资料禁止通过电子邮箱、网络交流平台传送。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家庭成员、朋友圈和网络交流平台谈论涉及信访案情和保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  遵守上级和学校其他相关保密要求和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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