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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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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力资源建设,规范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是学校通过岗位聘任,按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管理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学校与外聘人员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内学校依据劳动合同维持或调整与外聘人员的聘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编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职责:

  1. 外聘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报到手续的办理;

  2. 接转外聘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

3.为外聘人员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对用人部门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5.核算外聘人员的薪酬、劳保福利、社会保险费用等;

6.根据工作需要及外聘人员的表现和业绩,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外聘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薪酬的确定与业务培训等事宜;

7.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聘人员。

第五条 校内用人部门职责: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外聘人员的管理、使用、培训等工作,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人力资源等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续聘、解聘、终止聘用等书面意见。

第六条 外聘人员的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按劳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用人部门的管理、考核、考察等。

第三章 编外外聘人员的招聘及聘用

第七条 外聘人员的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向校内各部门下达的编制数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制数和编外外聘人员编制数。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组织人事处申报用人计划,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学校核准的用人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

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聘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内,用人部门对外聘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决定继续聘用的,报组织人事处;

2.用人部门制作岗位说明书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岗位说明书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作为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3.组织人事处将试用期满岗位聘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组织人事处根据审定结果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因外聘人员的职称、职务等发生变化,确系工作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由外聘人员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研究是否变更,如同意变更,应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变更其岗位待遇。

第十条 外聘人员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向用人部门提出续签或终止合同意向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视为外聘人员无意续聘,学校按合同终止处理。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提出续聘申请之日起,用人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单位实际及外聘人员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处提出是否续聘的书面报告,并告知外聘人员。

第四章 编外外聘人员的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薪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外聘人员: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违反学校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教师职业道德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8.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9.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外聘人员:

1.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与学校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外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外聘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外聘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与外聘人员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的,外聘人员应于十日内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外聘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符合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情形的,学校根据外聘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外聘人员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学校每工作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外聘人员在学校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 违约及其处理

1.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内,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一万元(工作不满一整年的,按月计算);

2.凡经学校出资培训,签订有其他合同的,其违约赔偿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所签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3.外聘人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外聘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编外外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外聘人员所聘岗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考核的时间、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称评定、岗位变动、续聘或解除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编外外聘人员的待遇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内,外聘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外聘人员的学历、职称、校内岗位来确定,不享受市财政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人数拨付发放的各种奖金福利等。

第二十四条 外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根据学校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存部分由外聘人员本人承担,学校在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支付,如用人部门属学校经济任务独立核算部门的,其费用中单位缴存部分由用人部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资格办理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工作证和校图书馆借阅证;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正常参加党、群、团组织活动;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外聘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聘人员聘用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岗位或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聘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按以下条款执行:

1.非经济任务部门所聘人员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2.经济任务部门每月按时上报所聘人员绩效薪酬,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学校财务,具体发放办法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才中心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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